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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领:秦法专制吗?——来源于《新法家》

2016年07月01日 10:06  点击:[]

     秦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秦法严密而完善。秦法对后世的律法具有重大的影响。然现代的很多人确对秦法不以为然,甚至持鄙夷的态度。这些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认为秦法和西方的法律相比,秦法是专制的,是“王法”(即为君主统治鱼肉人民的工具)。这种观点如果是正确的,那么也没什么,如果是错误的,其危害不小,其既不利于我们认识秦法甚至整个中华法系,继承秦法的精髓,也不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秦国甚至整个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更严重的是其影响我们的民族自信心。然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吗,若不正确那正确的看法是什么呢?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些人为什么认为秦法是专制的,是王法。这些人之所以这么认为或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他们拿秦法和现在的西方的法律相比较的结果。他们认为秦法不民主。秦法的制定不是由经过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的。秦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国君(或皇帝)。他们看到了秦法中有些内容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存在的。所以他们认为秦法是以商鞅为首的法家为统治阶级制定的钳制人们的工具。
一、皇帝为什么会存在?
     事实是这样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讨论一下君主为什么会存在。 《商君书·开塞》上说:“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务,而贤者以相出为道。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上贤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贤无用也。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故曰:王道有绳。” 这段话论述了不同时代,社会管理方式的不同。开始时只要有贤者就行了,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也变得复杂起来,这时就必须设立官府才行。这段话的内容基本符合社会发展的事实,它说明了官僚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的必然性。而现代各国的制度事实也反过来证明了官僚制度产生的必然行。作为官僚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最高领导人也会随之出现。最高领导人是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方式的不同,对官僚制度的具体运作会有重大的影响。最高领导人的产生方式,这段没讲。
     从古至今最高领导人的产生方式经历了禅让制,继承者,选举制。其中继承制就是秦国君主产生的方式。继承制和其他两种制度相比最受人诟病。继承制虽然不好,但他在很多国家都存在过很长一段时间,现在让我们探讨一下继承制存在的必要性。选举制是远远优于继承制的。但是这种制度在当时并没有实行过。让我们探讨一下战国时为什么没有出现选举制。除了当时的大多数国君的自私外,这种制度在当时不具有可行性也是很重要的原因。选举制为什么在当时不可行呢?
     我们知道在选举中,一、候选人必须让大家有一定的了解,在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下,这很难实现;二、选举需要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这对当时脆弱的经济来说,破坏很大;三、选举人只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选举的结果才能保证是好的结果,而当时的大多人都整天劳作在田地里,很难具备这种素养;四、当时的人的经济拮据,容易被贿选。当然还有很多细节的东西也会影响选举制的实施。我们再说一下禅让制为什么会向继承制转变。韩非子认为上古之时做君王劳累而无利益,而当世之时则工作轻松利益大。所以上古之时可以禅让而后来就不行。其实只是利益大不要紧,关键是禅让制更容易导致争夺。禅让制之所以会导致争夺,是因为禅让制时下一任君主之位所属未定,如一兔走,百人逐之。如此就会导致经常性的大范围的争夺最高领导人从而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危害,甚至是毁灭性的。战国时燕哙让国使燕国差点灭亡。而继承制和禅让制相比,它能把对最高领导人的争夺控制在短时间内很小的范围即主要在太子未定之时王子们的争夺。所以到夏朝时,继承制就基本取代了禅让制。
     上面论述了君主制的产生。我们从上文可以看出君主的出现是为了治理天下的需要,即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慎子·威德》)但事实是这样吗?会不会就像现在某些人认为的那样,君主产生以后,就变成了为君主而立天下。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看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国家状况。《史记· 商君列传》上说:“(商君之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等到秦昭王时,荀子游秦之后说:“其固塞险,形埶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 (《荀子·议兵》) 从上面两段评价我们可以看出商鞅变法之后,秦国无论人民的物质财富还是社会治安等各方面都有很大进步。因而我们可以说这段时间的秦国国君是能代表秦国人民的利益的,做到了立国君以为国。至于国家强大之后,国君得到的种种利益,就像普通秦人立功受赏一样,我们可以看作是对国君成绩的奖赏。
     秦国国君能代表秦国人民的利益是偶然的吗?不是的,从我国的历史可以看出,大多数君主一般情况下还是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的。之所以会这样,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君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国强君荣,国弱君辱。而真正强大的国家,人民的生活也好。二、当时的国君的待遇等各方面都是最好的,国君没有为自己谋私利的必要。三、国君所受的长时间的国家责任感的培养。中国古代,国家很注重对储君的德行的培养,都是选择才华品德都很出众的人来作为储君的老师。储君从小所受的教育使得储君成为国君以后,能做一个具有国家责任感的君主。四、人天生的本性。君主作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天生就有希望自己国家强大,百姓幸福的欲望。这就像一个普通人接受了一个任务就想把这个任务做好一样。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继承制产生最高领导人的缺陷。其主要缺陷有二,一是产生的最高领导人的才能一般。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解决的方式是:一、实行法治;二、国家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政府;三、官员的提升主要靠功劳。此时君主的作用主要是任命国家的最重要的几位官员和对一些重大问题做最终的决策。而被任命的这些官员一般都是具有很高的功劳和已在政府中较高的部门任职一段时间的人。商鞅的这些做法不仅通过减少国君对国家治理的干预大大减少了国君的才能对治理国家的影响,而且大大提高了国家的行政效率和治理水平。
     从上文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继承制的存在不是因为继承制是最好的制度,而是因为和其他可行的制度相比它是一种较好的制度。既然这样,那么实行君主继承制并维护它的存在就具有必要性了。我们可以看到秦法中有很多这种法令。
二、官员的产生方式
     在中国,官员选拔的标准是贤与能,这种观点的形成和得到人们的认可在我国古代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完成了。以贤能为标准是由官僚制度为公共服务的职能决定的。官员进入官场之后,其升降从古到今都是以论功行赏为主流观点。某人立下了很大功劳(功劳包括军功和事功)说明该人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如果以贤能为标准选拔官员的话,那么以是否为国家做了贡献作为判断某人贤与否的标准,是一种不错的方式。而能够立功说明该人是有才能的。所以论功行赏是实现选贤任能的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但是官员的产生方法经历了很大变化,即经历了从继承制到军功制到推举制到科举制。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官员产生方式。官员产生的方式是有时代决定的。春秋以前,上学主要在官府,所以要选择管理人员,主要在贵族中选择就行了。战国就不一样了,私学兴起,人才大量出身于庶民。再选人才就不能只在贵族中选了。那么此时应该这样选择才德之士呢?秦国选择了军功加客卿制。我们可以看出客卿选拔出来的主要是高级人才,而军功选拔出来的则是从低级到高级都有。在当时,看军功来挑选人才是最简单易行的,再加上这又能激励军士,所以军功制成了秦国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很多人认为秦国实行军功制是因为要激励军士。这是不完全对的。秦国实行军功制的原因是军功制在当时来说是一种先进的选拔才德之士的方式,而恰巧这种方法对激励军士具有很大的好处,所以就实行了这种方式。要不然,若是为了激励军士而实施,那么就不会有客卿制了。激励军士很重要,但可以有很多方式,而选拔官员相比于激励军士要重要的多,官员的质量对于国家的强弱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不会由激励军士来决定官员的产生方式。
三、秦法的制定方式
     然后我们说一下秦国秦律的制定。秦国是以商鞅制订的法律经过国家颁布作为秦国的国家法律的。我们可以看出秦律的制定过程是由当时的最重要的官员(一般为几位重要官员一起,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位重要官员)制订,由国君审核后颁布实施。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上面我们论述了选举制在当时的不可行。同理现在所实行的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在当时也由于社会发展的限制难以实现。议会立法不可行,那么秦国这种立法方式怎么样呢?上文我们从理论上论证了秦国官员的才与德。由贤德的官员来立法是一种比较好的可行的立法方法。而且当时官员制订法律是问责制的。草拟的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出现问题,相应官员是要受到处罚的。所以没有哪个官员敢在制订法律时玩忽职守。官员制订法律也不是随便制订的,一般是借鉴前人的经验,根据当时的具体国情制订出符合社会习俗的法律。上面我们说了君主一般情况下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在君主监督审核下由有才能的官员制定的法律还是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的。所以从理论上说秦国的立法方式是合理的,而这种立法方式在秦国实施以后,效果确实也是可以的。至于后世有的朝代的律法出现很多问题,是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可以说这种立法方式存在缺陷,但并不能就此否定这种立法方式在当时的条件下的合理性。
     最后我们说一下继承制的另一个灾难性的缺陷,即君主昏聩。出现了这种情况以后或者国家急剧衰落或者国家灭亡。之所以会这样,因为这是制度中所存在的悖论所致。悖论之处在于要想继承制健康的运行,必须保证君主地位的牢固性和君主权利的实际存在,而要想昏聩的君主不误国,最好的方法甚至是唯一的方法就是换掉这个君主。所以出现了昏君以后,在当时基本上是无计可施的。不过好在这样的君主虽然有,但毕竟是少数。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看开头提到的一些人对秦法的指责。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人是在拿现在的标准去苛责古人。其可以这样苛责吗?不可以。每个时代都有适合每个时代的制度。继承制产生最高领导人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足,尤其是面对昏君时的无奈,但它却是适合古代社会的现今已知的最好的一种方式。而且以商鞅为代表的中国法家法派实事求是,根据秦国的国情,结合时代的特点,改进了君主制,创造了一套适合当时社会的先进制度,实行了秦国的富强,也为秦国的统一天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这个时代也有我们这个时代的制度。我现在要问我们已经把我们时代的制度能做的地方做到最好了吗?显然没有,现在各国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说不仅没有做好而且相差的还很远。因此我们用时代的局限性而非古人的局限性去苛责古人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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