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闻 博
“历史研究者的重要职责是对一个时代的本质作出说明”(彭卫:《走向未来的秦汉史研究》,《史学月刊》2011年第5期,第9页)。“秦并天下”,成就帝业,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事件之一。“汉广益强”,承秦法周,又使中国在疆土巩固拓展的同时,实现了文化与族群凝聚。秦汉,是一个在经历空前大变动下结束纷乱,建立起中央集权统一王朝的历史时期,影响后世深远,对理解今日中国与世界也很重要。立足于中国史而不止于中国古代史,我们可以尝试提出“周秦变革”与“秦汉模式”两个理论思考。
一“周秦变革”:立足“中国史”视野的定位与分期
“周秦变革”(the Zhou-Qin Revolution),指从周到秦,中国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发生了较为重大且根本的变化(李学勤先生使用过“变革”之语,并进行了简要论述。参见氏著:《东周与秦代文明》,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294页),而且这一变化是较为剧烈和革命性的,具体对应政治形态由贵族封建制向官僚郡县制之变。拙著《初并天下:秦君主集权研究》“绪论”较早提出“周秦变革”这一概念并作说明(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页),今续作补充。政治上,西周通过将分封制与宗法制相结合,构建以周天子为核心的政治秩序,表现为周天子“政”“教”辐射诸侯与诸侯尊奉王室的“一统”。这一政治秩序的本质是由“共主”主持的贵族分封制,并呈现一定的“分天下”特征。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这与古代西方的政治秩序有别,西周不是城邦国家。秦统一包含对周室政治成就的承继,并近及三王,远溯五帝(而非三皇),宣扬跨越式、变革性的政治成功。文献涉及秦统一的用语基本一致,作“初并天下”“并天下”。它更为强调事实层面,指在“尽并兼天下诸侯”的基础上,以郡县制为地方组织架构,建立对所统地域的直接管理,凸显秦统一的成就所在(孙闻博:《“并天下”:秦统一的历史定位与政治表述》,《史学月刊》2018年第9期,第27~36页)。可以看到,这不仅与“天子-诸侯”秩序不同,而且与一度存在的“王(帝)-郡县/诸侯”复合制也不一致,主要是设置系统的官僚组织,而非依靠贵族群体与贵族政治,实现深入、有效的统治。“皇帝”号与“王”“帝”甚至“天子”号都不完全相同,是在“并天下”背景下提出并确立的,标志着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转向。自此以后,中国基本与“分天下”揖别,统一性不断加强。在社会结构、社会文化上,先秦重“礼”,对应贵族社会,礼教侧重“君-臣”关系。秦代重“法”,对应编户社会,法令构建“君-民”联结(孙闻博:《商鞅“农战”政策推行与帝国兴衰——以“君—官—民”政治结构变动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1期,第33~50页)。西汉中期以后,儒法合流,“士大夫政治”逐渐形成,而“法”的内涵始终存在。伴随着历史演进,门阀政治在东晋一度出现,学者们已论证其是“皇权的变态”。
“变革”对应的英文典型表述,还有 transformation,具有转型意涵,体现渐进性和复杂性。此前最著名的论说是“唐宋变革论”(Tang-Song transformation, Tang-Song transition)。这是中国古代史研究的代表性学说之一,影响甚巨(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史家、史学与现代学术》,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7~133页)。近年,学者立足古人视角,又提供了有趣观察:“然而帝制两千年,今人所认定的某些‘变革’‘转型’,如租佃制的成熟,商业的繁荣,城市发展,技术变革,文化的繁荣,理学的思想等,却没能让古人生出‘变革’‘转型’的感觉来……毕竟是古人而不是我们直接面对那个时代,他们对生活变迁程度的真切感受,必定有其道理在内。”(阎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政治文明·序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秦制也被纳入思考:“日人相信,内藤的‘文化史观’揭示了中国史的内在特质。然而在这个模式之中,秦奠定了两千年帝国制度的重大意义以及两千年帝制的连续性,仍有被低估之嫌。”“与日人的‘三段论’不同,‘百代多行秦政法’的意义应予以充分强调。”(阎步克:《一般与个别:论中外历史的会通》,《文史哲》2015年第1期,第8、9页)我们注意到,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开篇,确实表示了“文化史的观点考察”,关注“中世和近世的文化状态,究竟有什么不同”(详见黄约瑟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页),不过,所言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如“贵族政治的式微和君主独裁的出现”“君主再不是贵族团体的私有物⋯⋯君主和人民直接相对”“君主和人民中间等级的官吏亦改为选举”“唐宋处在实物经济结束期和货币经济开始期两者交替之际”(内藤湖南著,黄约瑟译:《概括的唐宋时代观》,《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通论》,第10、12、14、16页),这些特征最为典型的变动阶段恰在周秦之际如商鞅变法、“并天下”、立号“皇帝”、“君-民”联结、功劳制与察举制、金属铸币与商品经济。日本学人的后续研究着力证成“唐宋之际的差异既大于汉代与六朝之间的差异,也大于六朝与隋唐之间的差异”。然而,这并不等同唐宋之际的差异大于周、秦之间。最后,这一分期的“上古”结束在“后汉中期”,“中古”开始自“五胡十六国”,对周秦之变的反映也相对有限。
卜德执笔的《剑桥中国秦汉史》首章“秦国和秦帝国”曾以这样一段话语终篇,但很少被人注意:“不管人们是否佩服秦的成就,但必须承认这个成就:它在质和量的方面都大大地改变了中国的面貌,以致它可以名之为‘革命’,虽然这‘革命’是从上面推行,而不是从下面推动的。这个成就……才是古代中国的真正的革命。的确,它是在本世纪以前中国唯一的真正革命。”[崔瑞德、鲁惟一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国秦汉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页)。相较于 transformation,卜德直接使用了3次(实涉4次) revolution(崔瑞德、鲁惟一编:《剑桥中国秦汉史》(edited by Denis Twitchett and Michael Loewe,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ume I : The Ch’ in and Han Empires,221B. C-A. D.220),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0页]。而其所论,是从“中国史”出发的评述。中国学者提示“夏商周的早期国家可以说是其政治文化体制的1.0版,两千年儒教帝国可以说是其2.0的升级版······中国国家升级换代的3.0版,正在形成之中”(阎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序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页),“中国数千年文明史有三个重大转型时期,即王制国家的形成、王制向帝制的转变以及近代化过程,其中的帝制时代最为漫长,对今天的影响也最为深远、最为直接”(彭卫:《走向未来的秦汉史研究》,第9页)。今立足“中国史”而不止于“中国古代史”,我们进一步思考认为,中国历史可分为三期:1.早期中国;2.帝制中国;3.人民共和国。三期连续发展,又不断进化升级。“周秦变革”反映了从早期中国向帝制中国的重要变化。
与此相应,秦史研究便不仅具有断代史意义,是认知大周期“变革”与定位帝制“架构”的关键。西汉以降的中国历史发展,由此不断面对“秦制”演化与“周制”复归以及如何综合“秦制”“周制”的核心问题。今试举一例。秦职官称谓存在上级参照下级的现象,为后世少见。在秦制中,县令又称县啬夫、大啬夫,参照使用“乡啬夫一类下级基层治民官吏”才使用的称谓。这反映了县令设置初始,往往强调广泛亲近民事的“服务属性”。有意思的是,两汉啬夫称谓仍存,但西汉初年便不再使用“县啬夫”称谓,“汉承秦制”的细微精神已有变化。及至东汉,县主官被比附为先秦时县宰、大夫更为常见,体现周制的部分回潮(孙闻博:《中国古代县制起源新论》,《历史研究》2024年第1期,第75~76页)。“周秦变革”对秦汉史乃至中国史研究的意义,由此可见。
二 “秦汉模式”之地方行政与官僚制
“秦汉模式”(the Qin-Han Model),指秦汉在制度、文化等方面的典型特征和模式,特别强调其所体现的两千年帝制的原初理念与经典形态。立足“周秦变革”,这也意味着并不是每个时期、断代都可以宽泛使用“模式”一语。相较于过去多从萌生、草创等角度进行把握,秦汉政治文明的主题词可以考虑“立制与成熟”。伴随考古资料的积累、秦汉“史料结构的变动”,我们对这一阶段的认知日趋全面和动态。出土文献的意义之一在“重估”,为重估秦汉在中国古代史、中国史的地位和影响提供前所未有的新条件。作为早期帝制时期,秦汉在较为核心的官僚行政组织、地方治理、法律体系、选官制度、文书制度、军事制度、行政技术、政治文化等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多有贡献,从而对中国政治文明的整体把握也产生了“结构性”影响。秦汉政治文明不仅是奠基期,也是经典模式的确立形成之时。部分内容在后世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被部分继承、恢复或遗忘,其影响超过旧有估计。“百代都行秦政法”(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 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页),鉴于后代王朝常常关切和追溯“汉制”,体法汉唐,断代史、中国古代史、中国史、世界史研究也可再关注秦汉的基本样貌,以帮助理解整个中国古代。学界还经常使用“范式”(paradigm)的表述。此语早期与“范例”“例示”的含义相近,今日运用更趋宽泛。其实,作为库恩(ThomasKuhn)提出的科学哲学概念,“范式”本指一种公认的模型或模式,偏重理论体系,且意味着不同范式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前后有别的范式,彼此构成革命和被革命的关系。“早期中国范式”“帝制中国范式”的表述或可考虑,但不宜简单指称某一断代。至于“形态”(formation),更偏重从“社会形态”或“社会经济形态”层面的思考,目前讨论尚未集中于“社会”与“生产方式”。因此,这里使用“模式”一语。下面试举几例,以作阐说。
县制与乡制。此前西方公认的中国政治文明成就主要是官僚制、文官制度。而据阎步克先生揭示,战国秦汉的官等和俸禄(“禄秩”)不是由旧制直接转换,而是存在一个由下而上“纵向伸展”的过程。这就涉及一个有趣的问题:将地方的秦代县制与唐代县制比较以及将中央的秦丞相、御史大夫、将军与唐的三省制比较,所形成的秦代、唐代官制判断与定位会一样吗?答案也许会不同。县制受到中外学界的重视很早,顾立雅称“县,作为一个由中央政府任命并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官员治理的行政区,代替了由封建主治理的封地⋯⋯它还是一件在世界史中具有某种重要意义的大事”[顾立雅:《中国官僚制度的起源:县的产生》(H. G. Creel, “The Beginnings of Bureaucracy in China: The Origin of the Hsien”),《亚洲学会会刊》(Journal of Asian Studies),第23卷第2期,1964年,第155~184页;《中国官僚制度的开始:县的起源》,杨品泉摘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79年第1期,第24页]。2002年,里耶一号古井发现秦简,其中记载的迁陵县设于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处于今湖南湘西,位置偏远。我们提到,由这一标本切入,秦代县级行政组织已明确出现“曹、官两分”。“曹”是县廷的“组成部门”,“官”是县廷的“下属机构”,与现代行政组织结构相近。迁陵县规模很小,但分曹却在10个左右(金布、仓曹、户曹、令曹、吏曹、尉曹、狱东曹、狱南曹、覆曹、司空曹),比唐代赤县只有6个(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诸州上县以下仅有2个(司户、司法)明显要多。同时,迁陵县设官也在10个左右(司空、田官、田、仓、库、畜官、少内、都乡、贰春乡、启陵乡),排除3乡,尚有7个,加上培训学子的学佴,比唐代诸州上县设有狱、市、仓3个机构以及县学,仍然要多。秦地方行政组织的科层化程度,可见一斑。至于业务运作方式,其也与现代相近,如同名曹、官在事务上并非逐一对应关系,而是因事运作,必要时协同处理。由此审视,《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主要反映西汉中期以后县制。后世称引由列曹掾史统摄属吏的“汉制”,其实已是“秦制”有所变化之后的样貌了。
西方学界对秦汉基层治理能力持谨慎态度,如认为中国早期的官僚制集中于高层,并未完成“下层官僚化”[埃德加·凯泽、蔡勇:《中国秦朝的战争与官僚制度化:一个异常案例的探索》(EdgarKis-er and Yong Cai:“War and Bureaucratization in Qin China: Exploring an Anomalous Case”),《美国社会学评论》(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第68卷第4期,2003年,第533页]。社会学、历史学领域有“皇权不下县”说,县以下组织不被视作职官系统。早于此说,“双轨制”说认为“中央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自上而下的单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实际以县为界划分为县以上的“中央集权”和县以下的“自治体制”,前者对应皇权,后者对应绅权和族权。然而,中国基层治理体系“创制”之时,情况或非如此。秦汉在县下设置乡一级正式机构,由正式在编县吏,如乡啬夫及乡佐、史对乡界以内的户籍、田地、赋税、徭役、诉讼开展直接管理,可称“廷-官”模式。这一行政架构实际在秦汉四百年间始终稳定存在,是中国县制建立后的原本特征。这不仅有助于研判秦汉基层治理能力,而且有助于重新界定中国基层治理体系的发展线索与阶段划分。秦晖先生早年利用长沙走马楼吴简对“皇权不下县”这一命题有所反思,指出“吴简反映的‘国家政权’在县以下的活动与控制却十分突出”“不管乡吏是有酬的美差还是强加的重役,总之都不是‘乡村自治’的体现者,而是国家权力下延于乡村的产物”(氏著:《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18页)。由于孙吴乡制与秦汉乡制还不完全相同,孙吴各县主要下派乡劝农掾、典田掾而非设置“乡”这一正式机构,两个系统也不再一度并存,故从演变脉络而言,吴制所示已是秦汉乡制演化后的尾声,还不算典型模式。
功劳制与察举制。秦汉《置吏律》《功令》对官吏的选任、考课有详细规定。过去政治学领域将秦汉魏晋南北朝人事制度称为“荐举制”。实际上,当时主要根据日常工作而综合折算功、劳。功劳是注重实绩的综合性体系,不仅依靠年资累积,而且是功绩晋升制。迁补同时参考立功表现、专项业务能力、操守品行,管理较为细致。武帝建立察举制度,扩大统治基础,获得察举者可实现更畅通快速的升迁。张家山M336《功令》显示,各官吏从佐史以上,均须申报、统计实际视事天数,称“定视事日”,另加“赐劳”天数,称作“劳”。“功劳”是迁补的基本依据。法令对迁转路径、年龄限制、从吏经历、技能要求、去家距离以及任命权限,也有明确规定。县中“少吏”可迁升“长吏”,“少吏”中的史类吏员又可升至郡、中央任职。秦汉官吏的整体流动性较强,特别是可从最底层的县小吏升迁至朝廷诸卿甚至丞相的现象,为后世朝代所少见。严耕望云:“下吏既为达官之初阶,是以乡亭小吏,倘能奋发,即有公卿之望,故有远志者必自近始,人才布于四方。群以绩效自见,品操自励。”(氏著:《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76页)
三 “秦汉模式”之法制、军制与技术、知识
首先,关于法律体系。堀敏一说:“古代东亚国家⋯⋯向中国学习其国家机构的建制及其运作⋯⋯中国的国家机构建制及其运作,规定于律令之中。因此,对于各国而言,重要的是学习此律令,引入律令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堀敏一著,韩昇、刘建英译:《隋唐帝国与东亚》,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此论点明了唐代律令与国家制度的核心关联,揭示出唐代“律令制国家”的重要地位。有意思的是,“法家”思想及学派的出现及其政治实践,集中于战国秦汉。秦代是少见推行“以法为教”、文法吏发挥重要作用的时代。汉代能臣酷吏甚至一些儒术吏习谙文法,一度形成律学传家的文化面貌。新近刊布的益阳兔子山汉简、张家山汉简 M336、睡虎地汉简、荆州胡家草场汉简、长沙走马楼西汉简是汉代多个时间断面的法律文献、司法文书。西汉初年,“律令”之“律”已有狱律、旁律之分,有助于从结构上更新对当时法律体系的认识,重建汉、唐法律体系的关联,进而再审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脉络和“律令制国家”的出现(孙闻博:《〈功令〉与西汉早期官吏选任————兼论汉唐法律体系的变迁》,《南京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第146~157页)。
其次,文、武并重与普遍征兵制。雷海宗先生曾说“在二千年的统一中,以秦、西汉及东汉中兴的三百年间的统一为最长,最稳固,最光荣。二千年来的中国的基础可说都立于这三个世纪”(氏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上编“五”,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9页)。值得注意的是,战国秦汉不仅实现了“文武分职”,而且推行普遍征兵制。汉代傅籍的成年健康男子须服两年兵役,以内郡为例,一年在本郡县,一年番上京师为卫士(卫卒)或戍边(戍卒及田卒),经训练而被选拔长留者成为常备兵。所有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成年健康男子,又具有可备征调的预备役性质。其立制旨趣,与现代义务兵、志愿兵等反而颇有相近之处(孙闻博:《秦汉兵符与兵役制度补论————从新郪虎符说起》,《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12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5年版,第607~614页)。秦汉军力强盛,交通发达,民众因从军服役,一生会数离乡土,前往都城,奔赴边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拓展了个体生命的阅历体验,展现出不同的精神风貌。雷海宗先生又说:“中国文化若要健全,征兵则当然势在必行”“文武兼备的人有比较坦白光明的人格,兼文武的社会也是坦白光明的社会。这是武德的象征。”(氏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第216~217、55页)今日重审秦汉军事制度与军事文化,不为无益。
再次,有关文书、算术、律令的行政技术与知识体系。后世求取仕宦,须研习儒家经典、诗赋文学。而秦汉在行政技术上,确立了对文书、数学、法律能力的并重。秦汉是“简牍时代”。简牍不及纸张轻便,但在行政运作中仍发挥强大效力。秦汉施政特别注重依靠文书,制定较为严密的文式、签署、封缄、传递、转发和保管的规程。秦令甚至对文牍长宽厚度及误差范围、书写行数、每行容字都有要求,可与唐《公式令》对照比较。秦汉在行政管理中制作多种簿书,对土地、人口、赋役及各项资源进行数据统计,重视当时的数据资料。官吏对算术技能的学习掌握,与基层官吏小墓所出“算术书”相互辉映。北京大学藏秦简《鲁久次问数于陈起》载有“读语”“计数”二者之中“可(何)物为急”的问题,陈起认为如不能兼通,应舍“语”晓“数”,因为“数”可以涵盖“语”,“语”却不能代替“数”(北京大学出土文献与古代文明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秦简牍·竹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版,第749页)。西汉文帝初年《功令》显示,由县史、县佐迁补令史,还须满足三项条件:掌曹事2年,完成集计工作1次,年龄48岁以下。前两者是对“能书会计”具体要求的体现。至于“颇知律令”,墓葬所出多种法律文献体现当时官吏的相关修习和运用。张金光论及“秦的法治精神与传统”,提到“秦法不仅治民,而且治吏,官民同治,这倾向还是很明显的”(氏著:《秦制研究·自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2页)。我们认为,秦汉官吏是法律严格管理的对象。秦汉针对官吏的法律规定繁多,反映了帝制早期对官僚势力膨胀、官僚主义滋长的防范抑制。
最后,秦汉对多项行政能力并重,进而凸显当时的知识体系特征。不同于后世经、史、子、集的四分,《汉书·艺文志》分为六略: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数术、方技。前三类偏重人文,后三类偏重科技,呈现均衡并重之势。汉代对人文社科、科学技术的这种并重以及儒术吏与文法吏的并用,甚至对文法吏的算术能力有基本要求,均须重视。以人文社科与科学技术的并重而论,战国秦汉发展实际有“两个轮子”,由此行稳致远,奔腾不息。帝制中国后期发展中的“两个轮子”,是否逐渐一大一小,以致大小悬殊了呢?与之相伴,行进速度与方向轨辙又会呈现怎样的景象呢?中国在近代遭遇空前挑战,固然与西方一度快速发展有关,也与自秦汉以降“两个轮子”的发展变动关系密切。
四 余论:“大峰谷”与“小峰谷”
“秦汉模式”展现了帝制中国在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经典模式和代表特征,但在帝制中国的后续演进中也呈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后世多有参考、恢复、发展与更新,另一种是后世逐渐消失,颇多隔膜遗忘,部分发展缓慢。对于第二种情形,又应如何解释呢?钱穆先生云:“人类历史之演进,常如曲线形之波浪,而不能成一直线以前向。”(氏著:《国史大纲·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26页)阎步克先生使用“波峰与波谷”来描述秦汉魏晋南北朝专制官僚政治的起伏轨迹,进而提出“中国官阶发展的五阶段”。根据前面的历史分期,如果将帝制中国内的波峰与波谷称作“小峰谷”,早期中国、帝制中国、近现代的大分期波动可称为“大峰谷”。“秦汉模式”的部分经典内容在帝制中后期未再完全重建,并不能说明“波峰与波谷”的描述失去效力。恰恰相反,这可能只是反映一些“秦汉模式”因生成条件之故,或非“小峰谷”,而属于“大峰谷”。后一种情形下,有些内容之所以未被观察到,主要是它的“波峰与波谷”的振动幅度远较一般估计为大,帝制中后期可能仍在这一波动周期之内。
“中国历史变迁的主题是什么呢?除了种族之外,我们认为就是其独特的制度与文化。在这个意义上不妨说,中国历史就是秦始皇和孔夫子的历史,前者奠定了中国制度的基石,后者奠定了中国文化的主调”(阎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政治文明·序言》,第10页)。所论平实,却深具启示。有意思的是,前者建立了秦朝;后者反映周制,并自汉代成为“文化的主调”。因此,中国的历史变迁,从源头而言,要注重周、秦两个时代的制度和思想资源;从实践而论,又要留意秦、汉两个时代的基本设计与实践。“周秦变革”与“秦汉模式”的思考意义,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