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与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 ———布伦塔诺式的取消主义方案

2025年12月23日 10:48  点击:[]

〔摘要〕 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对于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提出了挑战:我们有理由面向对象 持有赞成或反对态度,但对象却并不因此是好的或坏的。一种布伦塔诺式的取消主义可以有效 地回应这个挑战。对于情感态度,不存在错误种类的理由,那些看似错误种类的理由实际上是 关于情感态度的二阶理由;对于意志态度,所谓错误种类的理由等同于工具性的意志态度的理 由。后者实质上不构成真实的意图或者说取消了意图,它至多是关于意志态度的二阶理由,因 此同样不存在错误种类的理由。 

〔关键词〕 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 正确/错误种类的理由 意志态度 情感态度 评价性承诺


引 言 

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将价值还原或分析为适合的态度。比如,说某一事物是善的等于说它 是适合的或值得欲求的,其中,适合性被理解为一种规范性关系,通常以更为标准的规范性概念 即理由来替代。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有不少理论优点,比如它在存在论上贯彻了节制原则,不去 设定一种客观存在的价值性质,同时它是回应依赖的,解释了价值何以具有连带行动的效应。但 是,将价值等同于态度的适合性明显地面临着一些反例,即有时候存在着某种理由对某事物持有 某种正面态度,但是该事物却并不因此具有价值,或者有时候存在着某种理由对某事物持有某种 负面态度,但是该事物却明显地是有价值的。由这些反例导致的难题被称为错误种类的理由问 题。本文试图回应这个问题。首先,在当代元伦理学的背景下介绍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尤其是它相较于其它元伦理理论所具有的优点;其次,讨论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以及当前针对这个问题的主要回应及其不足;最后,我们从意向态度本质 上是一种评价性承诺的布伦塔诺主义出发,提出一种细致化的取消主义方案,并论证它可以更彻 底地和有效地回应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


一、什么是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 

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fittin gattitude analysis of value)将对象的价值分析或还原为朝向对象 的某种态度的适合性。某对象(事物、事态与行动)具有正面价值,等同于朝向该物的赞同态度是 适合的①;某物具有负面价值,等同于朝向该物的反对态度是适合的。也可换种说法,将适合的 什么由态度转换为对象:某物具有正面价值,等同于该物是朝向它的赞同态度的适合对象;某 物具有负面价值,等同于该物是朝向它的反对态度的适合对象。依据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不 存在实在论所认定的客观存在的价值性质,同时,价值也并非如主观论那样单纯地被还原为心 理态度。对于“某物X是好的”这样的日常表述,实在论在严格的文本意义上理解它,即将客观 存在的价值“好”赋予X;主观论反对价值表述的文本理解,将它重述为言说者赞同X。价值的 适合态度分析则认为,当我们说某物X是好的时,等同于说朝向X的赞同态度是适合的。它将 价值还原为心理与规范两个要素的组合,前者由赞成或反对态度构成,后者由适当性构成。因 此,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的形而上学立场介于价值的实在论与主观论之间。相较于实在论,价 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显得激进,它避免了去设定独立于心灵的客观价值。实在论或客观价值论 在当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中最为重要的两项论证是怪异性质论证与进化揭穿论证。简要 来说,怪异性质论证质疑独立于心灵的价值何以同时具有行动上的效应,并进而否定价值的客 观性;进化揭穿论证则说明独立于心灵的价值会使得进化压力下的道德信念对于道德事实的 追踪是偶然的,进而导致道德知识的怀疑论。相较于主观论,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显得保守, 它保留了价值的规范性,保留了价值无法单纯还原为心理态度的直觉,因此没有犯通常所谓 “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 

除了形而上学层面的节制与稳健,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能够为一些价值现象提供解释。 评价性判断和规范性判断被认为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某物是好的,意味着我们应当(有理由、 适合于)欲求它,同样,如果我们应当欲求它,意味着它是好的。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在不承诺 独立于心灵的价值的前提下,认为评价性判断本质上是规范性判断,从而解释了为何评价性判 断与规范性判断具有如此紧密的联系。学界普遍认为价值性质随附于自然性质,但对于此类随附性缺少解释,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部分地将价值还原为心理态度,由于对象的变化会引发 心理态度的相应变化,于是为价值的变化何以依赖于对象的变化提供了解释。作为价值判断 中的主要类别,道德判断通常被认为具有行为动机上的效力,此即通常所谓道德判断的动机内 在论。依照道德判断的动机内在论,当行动者作出一项道德判断时,必然地,判断者会同时具 有采取判断所指示的行动的动机。由于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部分地将价值还原为心理态度, 而作为道德判断构成内容的心理态度本身具有引发行动的效力,因此它能够较好地解释动机 内在论是如何可能的。价值范畴不仅仅包括好,还包括重要,后者不等同于一般而言的好,因 为重要的事情可能是坏的(比如对手或疾病),价值实在论无法为重要与一般的好何以同属于 价值范畴提供说明。但依照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就像一般的好可以被分析为值得欲求或拥 有,重要可以被分析为值得在乎或重视。于是,看似无法统一的两类价值就可以通过共同的结 构即相应态度的适合性(值得)而得到统一。并且,除了一般而言的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特色 或风味的好①,比如伦理上的尊严和美学上的崇高,不同特色或风味的好何以同属于好也需要一 个解释。依据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尊严可以被还原为值得尊重,崇高可以被还原为值得敬畏。 而缺少单独词汇的价值,如值得赞美等,本身就表达了态度的适合性。总之,依照价值的适合态 度分析,价值的多样性可以通过(与对象相适合的)不同风味的赞成与反对即态度的多样性得到 解释。

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明显地有悖于摩尔所提出的善的不可分析性。摩尔提出了著名的开放 问题论证,旨在反对一切将价值还原为非规范性质的做法。依照开放问题论证,设若价值等同于 任何一种非规范的性质,我们总是可以问具有后者的某物是否具有前者[1](62-69)。这种疑问或无 知本身说明了价值的不可还原性。但是,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不在开放问题论证的反对之列。 因为它没有将价值单纯地还原为自然范畴中的心理态度,而是转化为心理态度之于对象的适合 性。由于适合性不属于自然范畴,因此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是对于价值的规范性还原,而不是开 放问题论证旨在反对的自然主义还原。假如我们将善等同于值得欲求或爱,如价值的适合态度 分析所主张的,我们就无法有意义地反问“某物是值得欲求或爱的,但它是善的吗”这个问题,这 意味着摩尔不能用开放问题论证来反对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

哲学史上,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得到了一些重要的哲学家的支持。布伦塔诺最早提出了 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当对于某物的爱是正确(适合)的时,我们称其为好的。在最宽泛的意 义上,好就是被正确的爱所爱,也就是值得爱。”[2](11)布伦塔诺所说的爱,泛指朝向对象的赞同 态度(相应地,恨泛指反对态度),与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相契合。尤因(A.C.Ewing)赞同摩尔,反对价值的自然主义还原,但认为价值不是不可分析的。他在《善的分析》中说,“我的确看 不到将善单纯地定义为适合性的任何前景———这将导致善与适合性同义,但是善可以定义为 适合性与某种心理概念的组合”[3](145)。“这看起来是清楚的,即不可能存在这样一个经验,它 是内在地好的但却不因其自身的缘故而值得拥有;同时,也不存在这样一个经验,它因其自身 的缘故值得拥有但却不是内在地好的。对我来说,这不仅仅是一个偶然的事实,而是一个逻辑 必然性。”[3](147)在当代,斯坎伦(Thomas Scanlon)是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的重要代表。斯坎伦 的适合态度分析版本通常被称为理由的推诿责任(buck-passing)学说。依据该学说,赞同某对 象的理由不是来自某对象拥有某种价值,而是来自某物自身的一些自然属性。相反,某物具有 特定价值是因为有理由对它持有特定的赞同态度。① 斯坎伦以更为典型的规范性关系即理由替 代了适合性。


二、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及其回应

如前所述,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将价值还原或等同于朝向某物的赞同态度的适合性。因循 斯坎伦,当前的学术讨论通常将适合性理解为有理由。于是,这样一种情形是不能允许的:我们 有理由对某对象持有某种赞同态度,但同时该对象却不是内在地好的。但明显地存在着一些反 例。比如,一个全能的恶魔威胁你,除非你崇拜他,否则他就会杀死你或杀死所有人。很显然,我 们有充分的理由崇拜他,但同时他不是好的,更重要的是,他不是因为我们有理由崇拜他而是好 的。由这类反例引发的理由与价值相脱节的问题被称为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②。针对这个明显 的反例以及由它所引发的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当前主要存在着两种回应方式。第一种回应方 式认为,我们实际上并没有理由去崇拜他,我们仅仅是有理由想要或努力崇拜他[4](12)。因为事实 上没有理由崇拜,因此也就不存在错误种类的理由,认为存在一种错误种类的理由本身就是一种 错误。可称这种回应方式为取消主义。取消主义有其合理性。一方面,无论如何,说存在着理由 崇拜恶魔多少有些怪异;另一方面,规范性受到能力的限制(“应当意味着能够”),但我们似乎不 能控制对于事物的崇拜之情,尤其当我们对恶魔的真实态度是厌恶或反感时,这使得对于他的崇 拜变得更加不可能。取消主义面临着两种主要的反对意见。第一种反对意见是:即使取消主义是对的,也似乎仅仅适用于特定反例。如果我们将不可控的情感态度转换到可控的意志态度,取 消主义就不再显得合理。比如,恶魔威胁杀了你或所有人,除非你去意图吃一块泥土,此时我们 有理由去意图吃一块泥土,同样明显的是,这块泥土并不因此是好的或值得意图的。另一种反对 意见是:抛开情感控制的问题,即使我们有理由想要或努力崇拜恶魔,但为什么不能同时有理由 崇拜他?① 甚至可以说,尝试或努力崇拜的二阶理由派生于一阶的崇拜理由,即由于我们有理由 崇拜故而有理由去尝试或努力崇拜。

我们现在考察另一种回应方式:区分主义。这种回应方式区分正确种类的理由与错误种类 的理由。尽管我们有理由崇拜恶魔,但是该理由不是正确种类的理由。在解释与定义价值上,单 纯有理由持有对某对象的赞成态度是不足够的,唯有正确种类的理由才是价值谈论所真正牵涉 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区分正确与错误种类的理由。人们或许会产生的一个直接想法 是,对某对象的意向态度的正确种类的理由与该对象的价值相关。正确种类的理由就是与价值 或评价活动相关的理由,错误种类的理由就是与价值或评价活动不相关的理由。但是,因为价值 的适合态度分析将价值还原或定义为赞同态度的适合性,当我们试图去区分正确种类与错误种 类的理由时,不能诉诸对象的价值,否则就会陷入循环定义。因此,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对于价 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所提出的挑战,就是要求在不诉诸对象价值(不陷入循环)的情况下能够原则 性地区分出意向态度的正确与错误两类理由。意向态度的正确种类的理由即便无法来自对象的价值,但仍可以来自对象本身。崇拜恶魔 的理由不是来自恶魔本身,而是直接地来自恶魔可实施的威胁,并最终来自我们对于自身与他人 生命的考虑。归根结底,崇拜恶魔的理由派生于我们对于自身以及他人生命的关切。因此,有理 由崇拜恶魔仅仅在表面上似是而非地确立了恶魔的价值,但实质上它确立的是自身和他人生命 的价值。因为恶魔对于我们及他人生命的威胁而崇拜他,不能等同于他是好的或值得崇拜的。 按照这种思路,帕菲特(DerekParfit)提出对象给予与态度给予理由的区分。我们有理由持有某 种态度不是因为态度本身,而是因为态度指向的对象[5](21)。尽管我们因为崇拜本身是有用的或 是快乐的而有理由崇拜,但唯有来自对象本身的理由才是正确种类的理由。事实上,斯坎伦的推 诿责任学说就旨在说明对象本身的自然属性给予我们某种意向态度的理由,而后者构成对象价 值的解释或还原。尤因也认为意向态度的理由来自对象的事实性属性,“我的回答是这样的,(适 合性的)根据不在于某个额外的伦理概念———善,而是在于我们宣称其为好的事物的具体的、事 实性的属性。这些属性是如此这般的,以至于对于拥有这些属性的事物的恰当回应是一个赞同 的态度,这就是(有关价值的)事情的全部”。

将正确种类的理由等同于对象给予的理由,避免了循环定义的问题,同时初步地提供了区分 正确种类的理由与错误种类的理由的原则性标准。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反例,比如,感到好笑与带 有性别歧视的幽默不相适合,但这并不表明这个幽默不是幽默或不好笑。① 如果正确种类的理由 等同于对象给予的理由,那么由于幽默具有性别歧视的属性而使得我们有理由不以娱乐的态度 对待它就意味着它不好笑。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尽管幽默涉及性别歧视,它仍然可以是好笑的 或至少是一个合格的幽默。然而,人们可以质疑这个反例是否有效。我们的确不适合以娱乐的 态度对待带有性别歧视的幽默,但这是因为这些歧视引发的反对理由是一项道德理由,而道德理 由的权威性或压倒性特征抑制了其它尤其是相反方向的非道德理由。被道德理由抑制了的其它 非道德理由并不因此是无效的。就如罗斯(DavidRoss)所提出的初显义务与最终义务的区别一 样,一项初显义务并不因为它没有成为最终义务而是无效的。同样,不适合以娱乐的态度对待带 有性别歧视或种族歧视的幽默并不意味着朝向该幽默的娱乐态度丧失了理由地位。事实上,因 为涉及性别歧视而有理由反对该幽默所确立的是它负面的道德地位,同时,由于道德理由的压倒 性特征,该幽默的非道德价值(审美价值)没有办法彰显。换言之,尽管歧视构成道德上反对该幽 默的道德理由,也是对该幽默持反对态度的最终理由,但不是对幽默是否持有以及持有何种娱乐 态度的正确种类的理由。

尽管如此,将正确种类的理由等同于对象给予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总是因为某对象的 某种特定的自然性质而对该对象持有相应的意向态度。同一个对象可以因为它不同的方面或特 质适合于不同的回应态度,从而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说眼镜蛇是危险的,等于说因为它的毒性而 适合于恐惧或回避。同样的眼镜蛇,说它是美丽的等于说因为它的花纹而适合于惊叹。但不能 说因为眼镜蛇的花纹而适合于恐惧或者因为它的毒性而适合于惊叹。说某人是勇敢的,等于说 因为他不惧伤害的品格或倾向而适合于钦佩。同样的一个人,说他是可靠的,等于说因为他不曾 失信于人而适合于信任。但不能说因为他不惧伤害而适合于信任。尽管理由来自对象,但意向 态度与对象性质的错置同样导致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同时,将正确种类的理由等同于对象给 予的理由也不是对于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的充分回应。与取消主义着重于我们有理由持有何种 态度不同,区分主义着重于理由的来源。依据区分主义,与价值相涉的意向态度是对于对象的某 些自然特质的回应,但对于意向态度是如何内在地与价值相牵连的,或者说意向态度是如何赋予 对象以价值的,欠缺足够的说明。此外,区分主义的回应方式是对于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的部分 妥协,它以承认错误种类的理由为前提,通过区分错误种类的理由与正确种类的理由的方式来为 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辩护。相较而言,取消主义更为彻底,但因为取消主义尚未能充分地回应之前提到的两项反驳,因此,下面通过吸取布伦塔诺对于意向态度的分析,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取 消主义方案,即布伦塔诺式的取消主义方案。


三、布伦塔诺式的取消主义方案 

如前所述,正确种类的或与评价活动相关的理由,尽管不是来自评价对象的价值,但可以 是来自评价对象本身。这是帕菲特等人提出的将正确种类的理由等同于对象给予的理由的基 本思路。如果单纯强调意向态度是否适合(有理由)而不论它来自对象的什么样的自然性质或 特质,就会出现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基于此,可以将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表达为:必然地,对 象X是好的,当且仅当(并且因为)X具有自然性质N,朝向X的赞同态度A是(适合的)有理由 的。在这个表达式中,意向态度A无论是意志态度还是情感态度,都是心灵的意向性行为。绝 大多数意向态度都具有双重的意向性。① 相信总是对于某个对象或命题的相信,但同时,相信 一个对象或命题意味着承诺对象的存在或者命题的真。同样,作为赞成态度,欲求或赞美总是 欲求或赞美某个对象,但同时,欲求或赞美某个对象意味着承诺对象的好;作为反对态度,回避 或愤怒不仅朝向某个对象,而且承诺着对象的坏。不同于相信等认知态度,价值谈论中的意向 态度是评价性的,评价性承诺是价值谈论中的意向态度的本质特征。综合双重意向性,意志或 情感的赞同与反对,以评价性承诺的特有方式和多样化的现象特征“关于或朝向”着某个对象。 事实上,情感本质上是意向性的评价性活动是当代情感哲学的共识。判断主义认为情感就是 认知性的价值判断活动,知觉主义则认为情感是对于价值性质的知觉。意志态度(以欲求为典 范)的评价性特征通常被冠以“因善之故”(under the guise of good)。在当代行动哲学中,意志态 度的评价性特征被认为是欲求能够(从行动者角度)合理化行动的根据。安斯考姆(G.E.M. Anscombe)在《意图》中邀请我们作如下设想:一个人自称想要一抔泥土,当你问他为什么的时 候,假如他的回答是无需认为泥土有丝毫的好或值得要,而仅仅是他想要,那么这将是彻头彻 尾的胡扯,或者说毫无意义。尽管同样认为情感态度本质上是评价性的,不同于当代情感哲学的实在论倾向,由于价值的 适合态度分析否认价值性质的客观实在性,因此按照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意向态度的评价性承 诺不可能是关于对象的价值性质的存在性承诺,而是根植于态度自身之中的评价性承诺。值得 注意的是,并非倡导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的经典作家都认为意向态度本质上包含评价性承诺。 尤因坚持欲求与值得欲求的区分,但否认欲求自身包含评价性承诺[3](158)。布伦塔诺则认为意志 态度与情感态度本质上具有评价性承诺的特征并且将其置于意向态度之内,这个看法贯穿于他的内知觉心理学之中。克里格(UriachKriegel)将布伦塔诺对于欲求和情感的本质性说明归结为 两个命题。(1)评价性命题:任何对于对象O的欲求D(或情感E)本质上承诺O的好;(2)态度性 命题:关于对象O的好的承诺是欲求D(或情感E)的态度性特征。① 后一项即态度性命题显示出 布伦塔诺的理论彻底性,通过将价值承诺或赋予锚定在意向态度之内,从而为价值的适合态度分 析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依据布伦塔诺,由于意志与情感态度本质上具有评价性承诺的特征,因此它们不是简单地 “关于”对象,更不是关于对象的价值。于是,区分主义所定义的正确种类的理由,一方面要求意 向态度是对于X具有的自然性质N的回应,另一方面要求意向态度以内在于其自身之中的评价 性承诺的方式针对X。由此解释了为什么在恶魔思想实验中由于恶魔威胁生命而崇拜不是正确 种类的理由所要求的态度。它既不是对于恶魔自身性质的回应,也不是一项评价性承诺。严格 说来,对于恶魔的“崇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崇拜,崇拜作为一项情感态度本质上必然是一项评价 性承诺,它以内在的方式和独特的现象特征将价值承诺赋予对象。既然如此,也就不存在任何意 义上的理由去崇拜。依据区分主义,因为恶魔的威胁而有理由崇拜他并不使得他值得崇拜,崇拜 的理由与对象的价值脱节,是错误种类的理由,但实际上,我们没有崇拜他的理由。在“有理由崇 拜并不使得他值得崇拜”这句话中,前后的“崇拜”并不指称同一种情感。因此,就“恶魔”等涉及 情感态度的案例而言,取消主义比区分主义更为合理。但是,之所以有理由的态度不是崇拜的原 因,主要不在于崇拜的不可控②,而是崇拜本质上必然是包含有评价性承诺的活动。相应地,我们 有理由的态度也不大可能是想要或努力崇拜,因为想要或努力去做一件不可控的事情本身是徒 劳的,说有理由去尝试做一件徒劳的事情多少是怪异的。毋宁说,此时有理由的是(评价中立的) 假装崇拜。假装崇拜无疑是可能的,同时它也明显地不包含积极的评价性承诺,恶魔不会因为有 理由去假装崇拜他而使得他是好的。基于此,可以就取消主义的后一个反对意见(一阶的崇拜理 由可以同二阶的尝试或努力崇拜的理由共存)作出如下回应:真正有理由的是假装崇拜而不是想 要或努力崇拜,但不可能同时存在崇拜的理由与假装崇拜的理由,同时,有理由假装崇拜也不可 能派生于有理由崇拜,正是因为没有理由崇拜所以才假装崇拜。

针对取消主义的另一个反对意见认为,取消主义仅仅适用于情感态度(崇拜等)而不适用于 意志态度。除非你意图吃掉一块泥土,否则恶魔会杀掉你或其他人,看起来你有充分的理由去意 图吃掉泥土。同样明显的是,泥土并不因为你意图吃掉它而是好的。此时,我们不能再说真正有 理由的是假装意图吃掉泥土。因此,针对意志态度(意图等)的情形,取消主义似乎不再适用。作为意志态度,意图同样在本质上是一种评价性承诺。表面上看来,我们不能在工具意义上去崇拜 一个对象,但却可以在工具意义上去意图一个对象。之所以会存在这个区别,是因为不同于意志 态度,情感态度本身是一种依附对象并具有明显现象特征的评价性活动。换句话说,意志态度具 有表面上的传递性,而情感态度则没有。对于意志态度,尽管表面上看恶魔的威胁使得我们有充 分的理由去意图吃掉泥土,但此时的意图仅仅是工具意义上的,我们真正的、最终的意图是保存 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工具意义上的意图并不承诺对象的好,它仅仅意味着对象是有用的,而有用 属于描述性范畴,不属于价值性范畴。有理由(工具意义上)意图吃掉泥土并不承诺泥土的好。 情感态度与意志态度虽然本质上都是评价性态度,但是意志态度仅仅在非工具或最终的意义上 才是评价性的。严格来说,工具意义上的意图不是意图。正如对于恶魔,我们并非真的有理由崇 拜,我们有理由的仅仅是假装崇拜,为了避免伤害,我们也并非真的有理由意图泥土,我们有理由 的仅仅是意图生命。对于泥土,我们具有的是表面的或非真实的意图。在“假装”的非刻意与非 表演的意义上,就我们对于泥土态度的非真实性而言,我们仍然可以说有理由的仅仅是假装意 图。更准确地说,对于泥土我们并不意图它而仅仅是行动上占有它。作为一项行动,吃泥土是对 的,但这不意味着我们意图泥土,更不意味着泥土是好的。有理由吃掉泥土与有理由意图泥土是 不同的,前者意味着吃掉泥土是对的,但唯有后者才意味着泥土的好。因此,所谓意志态度的错 误种类的理由,实际上取消了态度,相应地也就不存在何种理由的问题。

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在面对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的挑战上,相较于主流的区分主义与既有 的取消主义,布伦塔诺式的取消主义,如果不是更优的话至少是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案。通过有效 回应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它可以更好地捍卫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同时鉴于它在形而上学上的 节制与稳健,在当代形形色色的元伦理学理论中,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值得被认真对待。如前所 述,布伦塔诺式取消主义的特色在于克里格所总结出的态度性命题,即评价性承诺是意向态度的 内在特征或属性。但是可能有一种质疑或担忧:作为价值要素,评价性承诺的来源是什么? 是否 存在不融贯或无穷倒退的问题? 一方面,内在于意向态度的评价性承诺不可能是对于客观价值 的回应,尽管具有实在论倾向的大多数当代英美情感哲学家这样认为;另一方面,意向态度内含 的评价性承诺其自身无需额外的适合态度来解释,因为它不是价值而是价值的来源或者价值赋 予的原始根据,因此不会陷入无穷倒退。


结 语

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对于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提出了挑战,我们有理由面向对象持有赞成 或反对态度,但对象却并不因此而是好的或坏的。区分主义通过区分正确种类的理由与错误种 类的理由来回应,只有对象给予的理由才是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所要求的适合性,即是正确种类 的理由,除此以外的都是错误种类的理由。但区分主义存在着不充分与不彻底的缺陷。与区分主义着重于理由的来源不同(因为什么我们有理由),作为替代方案的取消主义通过着重于态度 自身(我们有理由持有什么)否认存在错误种类的理由,是一种更为彻底的回应。但它面临着情 感的不可控与不适用于意志的指控。通过指出意向态度本质上包含着评价性承诺或价值赋予, 可以发展出一种更为细致和融贯的取消主义,即布伦塔诺式的取消主义:对于情感态度,不存在 错误种类的理由,那些看似错误种类的理由实际上是关于情感态度的二阶理由;对于意志态度, 所谓错误种类的理由等同于工具性的意志态度的理由,而后者实质上不构成真实的意图或者说 取消了意图,它至多是关于意志态度的二阶理由,因此同样不存在错误种类的理由。

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可能面临着知识论上的担忧,即我们如何知道因为对象具有某些自然特 质从而适合于何种特定的(赞成或反对的)回应态度。布伦塔诺基于他的内知觉心理学,认为意向态 度的适合性具有类似于判断中存在的自明性,可以通过内知觉原初地被把握到。当你爱一个值得爱 的对象(比如知识)的时候,爱本身被经验(内知觉)为正确的(适合的)。布伦塔诺引用亚里士多德的 所有人都自然地欲求知识的说法,并补充道,“当我们自身经验这种(对知识的)爱时,我们不仅注意 到它的对象被爱与能够被爱以及它的缺席或相反被恨以及能够被恨,同时注意到一个是值得爱的而 另一个是值得恨的,并因此一个是好的另一个是坏的”[2](13-14)。我们对于意向态度之适合性的知识 是通过内知觉直接地获得的。在价值的直觉主义认识论上,布伦塔诺与摩尔是一致的。但摩尔认为 价值是独立于心灵而客观存在的,并且不能被还原为任何自然性质;价值作为超越者,人们对于它的 认识只能诉诸神秘的直觉。这种知识论上的缺陷反过来削弱了摩尔的非自然主义实在论。相较而 言,布伦塔诺的内知觉在他的意识哲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述,它不是一种神秘的认知活动,而是内在 于所有心灵活动的属性。通过将价值还原为心灵的意向性活动与意向对象的适合性,布伦塔诺主义 可以有效地回应错误种类的理由问题,由此巩固了价值的适合态度分析在各种元伦理学理论中的竞 争力,不仅如此,在知识论上也较摩尔的直觉主义更为合理与充分。但就后者而言,由于知识论问题 与本文的主旨不直接相关,在此就不对其作进一步的讨论了。

参考文献 

[1] Moore,G.E.,PrincipiaEthica,T.Baldwin(e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3. 

[2] Brentano,F.,TheOriginofourKnowledgeofRightandWrong,transl.byR.M.Chisholm &. E.H.Schneewind,Routledge,2009. 

[3] Ewing,A.C.,TheDefinitionofGood,Routledge& KeganPaulLtd.,2012. 

[4] Skorupski,J.,“Buck-passingaboutgoodness”, inD.Egonssonetal.(eds),HommageàWlodek: PhilosophicalPapersDedicatedtoWlodekRabinowicz,2007,www.fil. lu.se/hommageawlodek. 

[5] ParfitD.,“RationalityandReasons”,inD.Egonssonetal.(eds),ExploringPracticalPhiloso phy:FromActiontoValues,Ashgate,2001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哲学系

上一条:论周秦儒学“术”化的逻辑特征与历史必然性 下一条:郭旭东教授应邀周秦伦理文化与现代道德价值研究中心交流座谈

关闭

宝鸡文理学院 周秦伦理文化与现代道德价值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 2016